| 序号 | 行政检 查事项 名称 |
实施检 查行业 领域 |
检查主体 | 承办机构 | 检查 形式 |
实施 层级 |
是否 联合 检查 事项 |
具体检查内容 | 最大检查频次 | 检查 依据 |
检查标准 | |
| 次数 | 单位 | |||||||||||
| 1 | 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 | 财政领域 | 辽源市财政局 | 监督检查科/ 会计科 | 现场检查 | 市级 | 否 | 1.收入确认、资产减值、金融工具、商誉、会计估计等方面; 2.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利用估值、判断等方式滥用会计准则,虚构经济业务、虚增利润粉饰报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3.对象为国有企业的,重点关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执行情况。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其他事项。 |
1 | 年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检查要点。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情况;会计核算符合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专业能力、执业道德情况。 2.合格标准。设置会计账簿、开展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工作指引。按照会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
| 2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政检查 | 财政领域 | 辽源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办 | 非现场 检查 |
市级 | 否 | 1.名录登记信息; 2.委托代理协议; 3.采购方式适用; 4.采购文件编制; 5.评审组织; 6.信息发布; 7.收费及保证金收退; 8.质疑投诉; 9.合同签订及履行; 10.档案管理。 |
1 | 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开展的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实施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名录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 |
1.检查要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合格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委托代理程序、采购方式、采购文件、评审组织、合同签订与履行等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工作指引。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开展检查。 |
初审:栾好军
复审:王亚君
终审:林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