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辽源市教育考试院2025年标准化考点设备维护与升级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75号-LYZC2025-020)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恒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20号邮电小区4号楼2门4楼401号房
被投诉人1: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辽源市齐宁路655号
被投诉人2:辽源市教育考试院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健康路915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5年7月9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7月22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7月28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8月15日
投诉事项:
涉及本次招标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等(共14项,详见投诉书)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投诉请求:
1.延期开标,重新设定项目的参数指标和评分标准,删除与本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款要求并出更正公告。
2.删除招标文件(三)商务部分商务条款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货物需求表及采购需求”、(二)商务条款中所有实质性条款,任何一项不满足投标无效的规定。
3.删除相关具有排他性、不合理性的证书要求。
4.对我公司提出的事项每条、每问都进行“正面”回复,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
5.请相关单位认真审核,还众多供应商一个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6.请相关单位依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中相关要求对营商环境进行整治。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结合专家论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1:
不存在“不满足行业标准”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2:
市场上有多家供应商能够提供满足这些功能要求的产品,不存在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3:
该参数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4:
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预期目标,在合理范围内引用并参考相关标准,提出更符合项目目标的技术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5:
本项目为“维护与升级”而非全新建设,主要涉及现有设备更换及局部功能升级,无需大规模施工建设;招标文件交货时间10天期限针对“设备到场及基础安装”,符合小型升级项目的常规周期。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5不成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6:
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预期目标,在合理范围内引用并参考相关标准,提出更符合项目目标的技术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6不成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7:
两者考察的对象和侧重点明显不同,不存在重复计分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7不成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8:
本次项目对实施服务团队相关人员证书提出要求,是由项目本身的信息化性质和相关技术要求决定的。以上信息化相关证书与项目需求相关,能够有效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且均属于公开考取证书,并非特定供应商所独有。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8不成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9:
要求提供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为了保证投标产品确实能够达到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多家厂家满足,且参数为加分项,未作为投标必备条件,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不存在“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不符”的情形,不存在排他性的不合理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9不成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10:
此条件是对系统高效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该功能对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音箱故障、保障广播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多家厂家满足,且该参数为加分项,未作为投标必备条件,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0不成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11:
多家厂商满足,且该参数为加分项,未作为投标必备条件,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1不成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12:
要求提供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为了保证投标产品确实能够达到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多家厂商满足需求,且该参数为加分项,未作为投标必备条件,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13:
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14:
多家厂商满足需求,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4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12、14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3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源市财政局
2025年9月4日
初审:栾好军
复审:王亚君
终审:杨林红